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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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雅楦(原名吳雅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雅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雅楦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 行中,業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 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2024-12-10

TPHM-113-聲保-1264-2024121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志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 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 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2024-12-10

TPHM-113-聲保-1259-2024121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長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長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長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 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14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 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2024-12-04

HLHM-113-聲保-73-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鈺梅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鈺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鈺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2年、5月確定, 並於民國111年10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 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81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2-03

KSDM-113-聲保-242-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正旭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正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正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3年3月確定,並 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55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2-03

KSDM-113-聲保-237-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孟岳 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孟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鍾孟岳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75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4-12-03

KSDM-113-聲保-241-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健偉 住○○市○○區○○路00巷0號(高雄○○○○○○○○)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健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健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10月確定,並於 民國110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 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2-03

KSDM-113-聲保-238-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耿佑愷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耿佑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耿佑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1 年8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4-12-03

KSDM-113-聲保-239-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茂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茂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茂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年9月確定,並 於民國107年11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3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2-03

KSDM-113-聲保-243-2024120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睿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睿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睿殷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PCDM-113-聲-4618-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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