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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林献章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林志賢律師 被 告 台灣納天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MEN RUBEN ARSLANI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 ,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 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 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⒈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⒉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5,861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0月25 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8,000元。⒊被告 應給付原告7萬2,406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遷讓系爭 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4,259元。揆諸前開說明,訴 之聲明第1項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現值為235萬1,899元,有新北市政府地政 局113年11月25日新北地價字第1132338660號函暨所附之新北市 土城區建物現值調查估價表在卷可稽,是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235萬1,899元,而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5, 861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害賠償)、聲明第3項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5,183元(請求金額72,406元加計自113年1 0月25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7日止按日給付違約金4,259元 共12,777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萬2,943元( 2,351,899+15,861+85,183=2,452,9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2025-01-03

PCDV-113-補-2145-20250103-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陳姵妏即陳麗卿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2,04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4×51×10=2,04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之108至110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我國114年度基本工資為2萬8,590元,而聲請人提出之切結 書記載每月收入2萬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為何無法正常 工作以獲得基本工資,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仍為承租之新北市○○ 區○○街00號1樓房屋?請提出最新1期完整之租賃契約書及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 111年7月31日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 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年即自111年7月31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7月31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 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 請更生前1日(即113年7月30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7月31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2025-01-03

PCDV-113-消債更-757-2025010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 訴 人 楊山敖 被上訴人 A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2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2025-01-03

PCDV-113-訴-1927-20250103-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73號 原 告 曹榮君 被 告 連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炳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 本文、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⒈確認原告對 被告有1,000股之股東權存在。⒉被告民國113年12月9日之臨時股 東會決議應予撤銷。查被告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發行股份總數5,000股,每股金額1,000元等情,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聲明第1項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1,000元/股×1,000股=1,000,000元) ;聲明第2項影響者乃全體股東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上開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 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萬元(1,000,000+1,650 ,000=2,6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2025-01-03

PCDV-113-訴-3873-2025010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1號 原 告 李心漪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林裕展律師 被 告 邱奕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7萬2,098元,及自起 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7萬2,098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 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2025-01-03

PCDV-113-補-2531-20250103-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鄭宏雄即鄭宏祥 代 理 人 李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57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51×10=3,57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之108至110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民國111年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 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又因原提出之戶籍謄 本影印模糊,且有缺漏母親,故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含 母親,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9項規定,協商成立者,債務人 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者;故請聲請人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 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 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 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 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8月22日起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 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8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 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 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2年度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對母親亦負有扶養 義務之人為何(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聲請人母親再婚 配偶及其子女)?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 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8月22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 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 請更生前1日(即113年8月2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8月22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2025-01-03

PCDV-113-消債更-761-2025010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劉俊麟 被上訴人 許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 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2025-01-03

PCDV-113-訴-248-20250103-2

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蕭惠文 被上訴人 藍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5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萬4,114元【19,500,000元× (4/0-0000000/00000000)+1,991,543元=7,534,114.2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2025-01-03

PCDV-112-重訴-758-20250103-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沈珮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 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即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 00號建物暨其所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合稱系爭 不動產),由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以89年北中地登字第374690 號收件,以設定為登記原因,於民國89年9月20日辦理登記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由新 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以89年北中地登字第374690號收件,以設定 為登記原因,於89年9月20日辦理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查本件訴之聲明雖有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及 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別,惟核均屬債權擔保而涉訟,應認訴訟利益 同一(即依原告主張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方有塗銷抵押權 登記之訴之利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 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萬2,500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 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約為1,424萬3,500元(計算式:93.40㎡ ×152,500元/㎡=14,243,500元),未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100萬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 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2025-01-03

PCDV-113-補-1981-2025010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1號 原 告 許聰仁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霙 被 告 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酆麗利 住同上 被 告 黃成德 黃家薇 林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2025-01-03

PCDV-113-補-258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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