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簡字第705號
原 告 蔡忠宇
被 告 尤冠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
第59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96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與訴外人「陳有成」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於民國112年12月3日19時46分前某時,以假銀行客服
之方式詐騙伊,致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於上開款項匯入後,被告即依「陳有成」之指示,於附表所
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被告嗣將自己所提領
之款項均交付予「陳有成」,而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去向、所在之結果等事實,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0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認定之
事實不爭執,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6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刑事案件卷
宗核閱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
,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原告而彼此分工,堪認被告
上開行為屬共同侵權行為,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共同侵
害原告權利,是原告依上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
新臺幣(下同)179,961元,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9,961元,屬
無確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務,則原告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5月21日(附民卷第
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
法有據,亦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9,96
1元,及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爰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附表:(民國/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112年12月4日20時1分許 49,987元 訴外人宗宏麒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4日20時4分至6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1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天虹門市 112年12月3日19時46分、同日20時0分許 99,987元 29,987元 訴外人謝玉梅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3日19時48分許至20時12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9,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正民店 20,005元 10,005元 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身修門市
FSEV-113-鳳簡-705-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