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05號
相 對 人 謝建寅
上列聲請人陳鈞妮與相對人謝建寅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裁判
確定而終結,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
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
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
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
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
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而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
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審查意見參照)
。
二、復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
費用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
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
以上者,五千元。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3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
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
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
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
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
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42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前由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164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暫免繳納聲請費用。聲請人原聲
明為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9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⒉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末日前
給付聲請人1萬5,000元。嗣迭經聲請人變更,於113年1月
12日訊問時變更並追加聲明為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69萬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⒉相對人應自112年11月起至聲請人另結婚姻關
係或死亡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1萬5,
000元。⒊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謝見
鈞成年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
年子女謝建鈞之扶養費1萬5,000元。上開事件經本院112
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於113年4月23日裁判,諭知「程序費
用由相對人負擔」,且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予認定,是依首揭規定,本院自
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
之聲明範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㈡本件請求給付贍養費部分,係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家事非
訟案件。就已到期贍養費部分,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90,
000元,而給付將來贍養費部分,因聲請人為00年00月生
,居住地為桃園市,其於112年11月時年滿30歲,依卷附
內政部公告之112年桃園市簡易生命表可知,桃園市30歲
女性平均餘命約為54.92年,其所請求之期間已逾10年,
且本件係因定期給付而涉訟,給付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
,故核其非訟標的價額為1,800,000元【計算式:15,000
元120個月=1,80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為2,490,000元【計算式:給付已到期贍養費690,000元+
給付將來贍養費1,800,000元=2,490,000元】,依首揭規
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
㈢本件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係因財產權而
為聲請之家事非訟案件。因兩造所育未成年子女謝建鈞為
000年0月生,其所請求之期間亦已逾10年,且本件為因定
期給付而涉訟,給付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故核其非訟
標的價額為1,800,000元【計算式:15,000元120個月=1,
800,000元】,依首揭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
額合計4,000元【計算式:給付贍養費部分之聲請費2,000
元+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之聲請費2,000元=4,000元
】,依首揭規定及裁定之諭知,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裁判費
用為4,000元,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之
訴訟費用額為4,000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3-司家他-105-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