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建偉
呂孫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惠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洪建偉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呂
孫吉之上訴利益為3,696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萬5,872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