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8 號
聲 請 人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59 號刑
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能充分反
映不法行為之內涵,侵害其人身自由及生存權,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應受違憲宣告;系
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亦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管轄
法院。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確定終局裁判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
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至
持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
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前開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算 6 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 59 條第 2 項、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726 號刑事第二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本
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
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查本件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係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
,依前揭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尚不得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又憲法法庭係於 113 年 10 月 14 日收受本件聲
請書狀,本件聲請顯已逾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法定
期限,亦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92 條第 1 項及
第 2 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
及第 5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