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家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1
13年度金訴字第16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家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家豪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
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
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
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PCDM-113-金訴-1630-20250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