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本件略式裁定意旨略以:
一、本案被告鍾文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
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判處罪刑後,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
;經向最高法院電話查詢結果,該院尚未審結。
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本案於命被告再加保2,000萬元之保證
金後,應足以有效減低被告棄保潛逃之可能性,無庸延長其
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被告原限制出境出海及命其遵期至派
出所報到之強制處分仍屬有效,不受影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TPHM-110-金上重訴-23-20241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