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宗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宗賢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等,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
卷可稽。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2所示
裁判確定(民國112年12月6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
前所犯之數罪。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之罪及所示
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附表編號2之罪及所示之刑
,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有數最併罰聲
請狀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
其聲請核無不合。
(二)本件定刑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即最長有期徒刑之宣告刑為
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
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有期徒
刑加計總和(即有期徒刑14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分別係行使偽造文書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均不相同,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低,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
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兼衡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再衡以經聲請人詢問受刑人就本件附
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勾選無意見等情,有
受刑人定應執行意見書在卷可查,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
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另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已於前揭意見書中表示意見,
復經本院裁定時詳細斟酌,又自受刑人填寫該意見書時起至
本院裁定時止,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所應考量之因子,並未出
現重大變動,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顯無必要
」另以言詞或書面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外,附表編
號2宣告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
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王宗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9月10日 108年11月28日起至108年12月30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偵續字第10號、111年度偵字第2289號、112年度偵字第176號、第63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59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59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113年9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59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59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113年11月19日 備 註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字第33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字第35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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