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佩愉

共找到 211 筆結果(第 141-150 筆)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請求排水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高清岳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戴OO 戴OO(1)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OO、戴OO(1)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94號 請求排水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古坑鄉水碓東段345地號、204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全部)。 二、依上開水碓東段204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之共有 人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該共有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記載被告完整姓名、送達地址之起訴狀繕本(依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並應記載具體之排水方式為何?(如允許在 被告土地埋內設多少口徑之水管?或以何方式排除排水之障 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1-05

TLEV-113-六簡調-494-20241105-1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債 務 人 楊美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八項所 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 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應提出每月支付8,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收據 ),及楊景翔於113年7月15日後所簽立之租賃契約書。 六、提出聲請人之參子楊景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參子楊景翔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 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含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參子楊景翔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 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0月14日起 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 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九、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 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 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 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 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參子楊景翔是否有投資基金、期 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 價值之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參子楊景翔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 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 十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參子楊景翔,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 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 、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 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 明。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 十五、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 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 、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 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六、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 (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 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七、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 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十八、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低於支出,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 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 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 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 之人? 十九、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    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    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書 記 官 陳佩愉

2024-11-05

ULDV-113-消債更-159-20241105-1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債 務 人 林震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七項所 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 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四、聲請人雖陳報曾於112年12月10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 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司消債核字第6234民事裁定認可),嗣因退伍、遭資遣、 無薪假等原因,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 由等語,然聲請人仍應據實以下說明: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㈢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 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五、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六、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 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 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七、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額,及自111年9月30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 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影本。 八、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 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 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 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 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 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 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 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 十四、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 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 、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 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五、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 (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 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六、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 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十七、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低於支出,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 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 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 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 之人? 十八、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 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 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

2024-11-05

ULDV-113-消債更-147-20241105-1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債 務 人 賴楷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 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 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 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 明定。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核其所檢附之資料仍未齊備而 有命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4日裁定命 聲請人應於15日內具狀補正相關資料,及預納送達郵務費用 新台幣(下同)5,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預納送達郵務費用5,000元 ,此有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即應認聲請 人本件之聲請未符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1-04

ULDV-113-消債更-118-20241104-2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謹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陸 佰伍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雲林縣○○市○○路00號)補繳上開款項,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1-01

TLEV-113-六簡調-420-20241101-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徐偉恩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俐安、朱俐穎、陳麗朱、朱家瑋、朱祖毅、朱 祖慧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交第一審裁判新台幣2,760元。 二、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三、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 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後提出。 四、提出上開土地之現況照片,並陳報是否有地上物,若有屬何 人所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1-01

TLEV-113-六簡調-489-20241101-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代位請求償還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承驛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98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0-30

TLEV-113-六簡調-479-20241030-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劉沛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冠明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81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匯款資料(存摺封面及內頁)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0-30

TLEV-113-六小調-869-20241030-1

六小
斗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楊惠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7,98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0-30

TLEV-113-六小-268-20241030-1

六小
斗六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 告 王小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772元,及自其中⑴新台幣10,036元、⑵ 新台幣17,438元,均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⑴ 按年息14.97%;其中⑵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0-30

TLEV-113-六小-280-2024103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