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查承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查承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
67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42,086元 利息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2月5日 (23/365) 15% 2,288.21元 181,105元 利息 113年9月3日 113年12月5日 (94/365) 6.42% 2,994.34元 違約金 113年10月3日 113年12月5日 (64/365) 0.642% 203.87元 合計 428,677元
TYEV-114-桃補-87-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