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201號
原 告 邱俊叡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被 告 簡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
詐欺取財犯意,在其前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租
屋處,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路,以會員帳號「gn00000000」、「
candy4159」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張貼販售電玩主機、配件、
公仔、模型等商品之訊息,致原告於111年6月17日瀏覽前開網站
訊息後,陷於錯誤而預購商品,並於111年6月17日21時59分許匯
款新臺幣(下同)17,190元,匯入或轉至被告所申設之華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或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內。被告取得上
開款項後,逕挪為私用或作為其他消費者之退款,並對原告以各
種理由搪塞、藉詞推延交付商品或退款義務等情,業經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539號、112年度訴字第743號刑事判決被告犯詐欺取
財有罪在案,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刑法詐欺
取財罪之目的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核屬前揭規定所稱保護他人
之法律無訛。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7,190元之
損害賠償,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PCEV-113-板小-4201-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