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4號
原 告 陳光進
被 告 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項定有明文。又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
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0,00
0元,及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揆諸前揭說明,其中利息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24
日止,則此部分利息應為11,075元【計算式:1,050,000×(77/36
5)×5%=11,075,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061,075元(計算式:1,050,000+11,075=1,061,075),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TCDV-113-補-2284-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