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994號
原 告 謝語如
被 告 阮楷懿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30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113年度金訴字第30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TCDM-113-附民-2994-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