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0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秋男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FD-9811」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BML-1020號車牌」更正為「BML-102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
」、第1至2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更
正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證據部分另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1份」、「扣案物照片2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秋男因其使用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已遭吊扣,竟為圖方便繼續
駕駛該汽車,即從網路上購得偽造之車牌2面,並將車牌懸
掛在其所駕駛之上開汽車上而行使之,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
汽、機車號牌管理、警察機關對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法治觀
念偏差,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見本
院卷之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主
文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0856號
被 告 陳秋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秋男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已遭吊扣,竟基於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以新臺幣
5,300元之價格,於臉書網站上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以不詳方式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待取得車
牌2面後旋即懸掛於上開自小客車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監理機關對於交通管理、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
。迨於113年10月3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
永旺停車場,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秋男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
13年10月24日彩車監字第1131024015號函1份、現場照片2張
、手機對話截圖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被告與網路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上開犯罪間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偽造之低度行
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車牌2面,為
被告所有暨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PCDM-114-簡-115-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