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何村澤
何王錦雲
何明亮
何佳恩
何佳玲
被 上 訴人 林宏杰
傑運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紀春梅
被 上 訴人 杰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廢棄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㈡被
上訴人林宏杰、葉書含、杰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連帶將
杰運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營運權股權返還予上訴人。
並回復原狀,並回復原有股權,原股東何村澤出資額新臺幣(下
同)110萬元、何王錦雲出資90萬元,公司執照及運輸執照回復
為德聲交通有限公司,回復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㈢被上訴人林
宏杰、春梅、傑運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法定代理人紀
春梅,應連帶將傑運交通有限公司營運權及股權返還予上訴人告
,並回復原狀,並回復原有股東股權,回復原名為嘉僑交通有限
公司,回復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原股東何村澤出資額140萬元
、何王錦雲出資145萬元、何佳恩出資5萬元、何明亮出資5萬元
、何佳玲出資5萬元。上訴人上訴聲明有關於第㈡項及第㈢之訴訟
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172萬9,240元及223萬2,268元(詳本院
卷二第25至26頁)。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利益應為3,96萬1,50
8(計算式:1,729,240+2,232,268=3,961,508),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萬1,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PCDV-112-訴-1262-20250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