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甲○○
己○○
丁○○
庚○○
被 告 癸○○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壬○○
被 告 丙○○
辛○○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
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造辯論判決之說明
被告丙○○、辛○○、乙○○、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申○○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繼承人,渠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
二所示。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
定有明文。兩造為被繼承人申○○之全體繼承人,而被繼承人
申○○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因繼承人彼此間無法自行協議分割,爰起訴請求分割遺產
,並聲明:被繼承人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
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癸○○、丙○○、壬○○、辛○○表示:有關勞保補助、退輔
會補助,應該算入遺產範圍。至於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上所載之金融機構帳戶,懷疑有遭不當動用。經本院調
查證據後,被告壬○○兼被告癸○○代理人當庭復稱,原告調
解時為何全員不到齊,要拖到現在才處理,我的意思是,
現在按照手上應繼分比例,去分卷內這些財產就好。
(二)被告乙○○、戊○○表示,請依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依法分割。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繼承人及應繼分之認定
1、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申○○於107年11月17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又兩造應繼分
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申○○除戶
戶籍謄本、相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等件為證(見卷第35頁至第40頁、第41頁、第125頁等
)。而被告癸○○、壬○○、丙○○、壬○○、辛○○、乙○○、戊○○
到庭表示,對有關被繼承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等,均
不爭執(見卷第133頁至第135頁),則依上開事證,堪信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之認定
1、有關原告丁○○領取「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部分
(1)按「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
,請領喪葬津貼: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二、被保險人之子
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
半月。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
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勞工保險條例第62
條定有明文。故「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係因繼承人
參與勞保,並繳納保險費而得領取,並非被繼承人之遺
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0號研討結果參照)。
(2)查被告癸○○、丙○○、壬○○、辛○○雖主張,原告丁○○領取
之該勞工保險給付,應屬被繼承人申○○之遺產云云,然
原告丁○○係基於其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身分,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領「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
」新臺幣(下同)137,400元等情,有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13年8月9日函文暨所附107年12月6日函文等件在卷
為憑(見家繼訴字卷第240頁至第242頁),該函文並說
明該勞工保險給付屬公法上給付,非私法上遺產,不適
用民法有關繼承及分配之規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原告丁○○領取「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自非屬被繼
承人申○○之遺產,被告癸○○、丙○○、壬○○、辛○○就此部
分主張,尚有誤會。
2、有關原告己○○領取「榮民喪葬補助」部分
(1)按「就養榮民亡故,其喪葬補助費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四
萬元。非由管轄機構辦理,且亡故榮民家屬均未申領政
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時,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
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得於死亡日起一年
內檢附下列資料申請喪葬補助費,逾期不予受理:…」
,108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第31點第3項規定甚明。
(2)查被告癸○○、丙○○、壬○○、辛○○雖主張,原告己○○領取
之榮民喪葬補助,應屬被繼承人申○○之遺產云云,然原
告己○○主張其為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家屬,並提出相關
領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喪葬補助費)、臺中
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使用規費收據、天府生命禮儀公司各
項費用明細估價表、統一發票等件以佐其說(見卷第15
7頁、第193頁至第197頁等),此外,並有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113年8月9日函文等件附卷可稽(見卷
第236頁),該函文並說明就養榮民亡故,其喪葬補助
費最高不得逾4萬元,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家屬等,得
依規檢附資料申請喪葬補助費,而原告己○○已依上開規
定請領等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己○○既為實際
辦理殯葬事務之家屬,且先行墊付支出相關喪葬費用,
自得依規申領該等喪葬補助費,況被告癸○○、丙○○、壬
○○、辛○○亦非實際辦理殯葬事務者,渠等就此部分之主
張,尚難採憑。
3、有關被繼承人之帳戶存款是否遭不當挪用部分
被告癸○○、丙○○、壬○○、辛○○雖主張,懷疑被繼承人帳戶
存款疑遭不當挪用,被告壬○○兼被告癸○○代理人其後並對
被繼承人郵局帳戶於107年11月17日遭提領款項部分,認
有疑義云云,然此為原告丁○○所否認,且表示,被繼承人
都是自己管理自己的財產,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都不清
楚,直到被繼承人住加護病房,確定要住院,每月都要支
出看護費用3萬元至5萬元不等後,被繼承人才授權我去提
領郵局的錢,我於107年7月25日開始記帳,相關單據基本
上我都有,至於被繼承人郵局帳戶於107年11月17日遭提
領30,900元,這是用來支付被繼承人部分醫療結清及部分
喪葬等費用,並提出相關記帳明細、發票收據、照顧服務
費收據、臺北榮民總醫院住院住院收費通知單、臺北榮民
總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等單據,說明相關費用支出
,有家事陳報狀存卷可考(見卷第149頁至第202頁),至
被告壬○○兼被告癸○○代理人對此,則表示沒有意見(見卷
第256頁)。此外,被告癸○○、丙○○、壬○○、辛○○對被繼
承人之各該帳戶其他存款,係何筆款項遭人提領?何時提
領?遭何人於何時不當挪用?具體金額為何等節,均未能
具體指陳,亦未能提出相關事證以佐其說,則渠等該部分
之主張,實難遽予採認。
4、綜上所述,有關原告丁○○領取「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
、原告己○○領取「榮民喪葬補助」,以及被繼承人之帳戶
存款是否遭不當挪用部分,均已認定如前,則被繼承人申
○○之遺產範圍,如附表一所示。
(三)准予分割及分割方法
1、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2、查本件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
不予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迄今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
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
遺產,核屬有據,亦應准許。又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
示遺產,本院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
遺產之性質及金額等因素綜合判斷,爰就被繼承人所留如
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
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因兩造無從達成分
割協議,而由原告提起訴訟,惟兩造均因遺產分割而互蒙
其利,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
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平,爰判決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一:被繼承人申○○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種類、所在地、名稱 權利範圍、單位或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存款 663,871元及其孳息(卷228至235) 原物分割。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予以分配。 2 世華商業銀行存款 2,516,303元及其孳息(卷250) 3 郵局存款 91元及其孳息 (卷226) 4 鉅祥 15股及其孳息 (卷125) 5 華映 21股及其孳息 (卷125) 6 華隆 3,995股及其孳息 (卷125)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甲○○ 10分之1 2 己○○ 10分之1 3 丁○○ 10分之1 4 庚○○ 10分之1 5 癸○○ 10分之1 6 丙○○ 10分之1 7 壬○○ 10分之1 8 辛○○ 10分之1 9 乙○○ 10分之1 10 戊○○ 10分之1
PCDV-113-家繼訴-82-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