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張心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5,61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1×51×10=5
,610)。
請提出聲請人108至11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9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
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者;依聲請人具狀所陳其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然因有
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有毀諾情事,故請聲
請人提出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
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
清冊,並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其何時開始未
依約履行?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
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另外,請說明聲請人於協
商成立當時其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以及嗣後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而使其增加多少費用之支出,
致使其無法履行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並請一併提出相關
之證明文件,例如當時之薪資單證明及支出費用憑證。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
0弄00號3樓?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11月12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11月12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11月12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
、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
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
,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此外,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有在南山
福德會工作,倘若有之,則亦請一併提出每月薪資所有資
料供參。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兒子許○恩、父親張昊廷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
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1月12日至今,
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
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依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第四點關於個人必要
支出費用部分,臚列租屋費用每月1萬元、管理費每月1,8
50元、水電費每月2,000元、個人飲食費用每月9,000元、
保險費每月2,758元、日常用品費用每月500元、交通費每
月1,000元,請提出上開各項費用之支出憑證。
依聲請狀內所載聲請人之扶養人有兒子許○恩、父親張昊廷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之證明文件(
例如以上開等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及扶養費支出之證
明),且陳報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
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其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
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其餘扶養
義務人與其兒子許○恩、父親張昊廷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許○恩及張昊廷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含所有扶養義務人之部分)。
PCDV-113-消債更-741-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