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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蔡煒銘 代 理 人 竇韋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1,02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51×10=1,02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7至109、112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 000巷0弄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0 年10月20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另請說明目前是否仍在為捷企業有限公司工作,如有者 ,則請提出最近半年之薪資收入證明,又據聲請人於本院 前置調解程序時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之資料所載 ,可知自112年4月份起至同年8月止,聲請人之薪資轉帳 金額均超過4萬元以上,然其於聲請狀內所陳報之每月薪 資收入卻僅有3萬1,000元,則請聲請人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說明其收入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蔡○穎、蔡○妤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 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等文 件,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 自110年10月20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 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0年10月20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0年10月20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未成年子女蔡○穎、 蔡○妤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其子女為受扶養人之報 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 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其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 聲請人之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受扶養人蔡○穎 、蔡○妤與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 險投保資料表。   依聲請人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可知聲 請人尚有台北富邦銀行、聯邦銀行、永豐銀行等債權人, 然其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卻未記載,基於消債條例之更生事 件乃統籌處理債務人之全體債務法律關係,故請聲請人陳 報其是否已清償其他債權人所欠之債務,若仍有債務未予 清償者,則請更正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2024-12-30

PCDV-113-消債更-619-20241230-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莊秋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 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暨有如附件所 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6,63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3×10×51=6 ,630)。   請提出聲請人108至110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9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 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其有「毀諾 」情事,故請聲請人提出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 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並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 ?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其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 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另外,請 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其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為 何?以及嗣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而使其增加多 少費用之支出或減少多少收入,致使其無法履行協商成立 之還款方案?並請一併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當時之 薪資單證明及支出費用憑證。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 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 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 庭生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自111年9月24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自111年9月24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9月24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兼職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 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 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蕭燕萍有無領取政府機關或私人 社福單位之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9 月24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 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其配偶蕭燕萍之事 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其配偶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外 勞看護費用及支付長照服務機關之相關單據)、就該扶養 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 對其配偶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子女)、與 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 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另請陳報受扶養人蕭燕萍 是否曾受有政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之補助,每月可領得 金額為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為證?

2024-12-30

PCDV-113-消債清-262-20241230-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楊馨蓉 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2,55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51×10=2,55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巷00弄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 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6月5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另請說明目前是否仍在新北市私立立群幼兒園工作,如有 者,則請提出最近半年之薪資收入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 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等文件,據實向 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6月5 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 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 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6月5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6月5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未成年子女之事實 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其未成年子女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 )、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 ,依法律規定對其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 之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 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2024-12-27

PCDV-113-消債更-622-202412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4號 抗 告 人 陳宜榛 相 對 人 李羿泓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 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8日113年度聲字第30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1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2日 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詎抗告人迄今未繳 納抗告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2024-12-27

PCDV-113-聲-304-20241227-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 原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方道樞律師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3行至第5行中關於「於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行為態樣 」之記載,應更正為「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行為態樣」。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23行中關於「如附表一項次編 號2、3、4之行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項次編號 2、3、4之行為」。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第8行至第9行、第14頁第5行至第6 行中關於「附表一項次編號1至6所示侵害甲○○名譽權」, 均應更正為「附表一項次編號1至4、6、9所示侵害甲○○名 譽權」。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第9行至第10行中關於「附表一項 次編號1至6、編號8所示侵害侵害甲○○隱私權」,應更正為 「附表一項次編號1至6所示侵害甲○○隱私權」,及第14頁 第6行至第7行中關於「附表一項次編號1至6、編號8所示侵 害甲○○隱私權」,亦應更正為「附表一項次編號1至6所示 侵害甲○○隱私權」。  五、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第12行中關於「附表二項次編號1 」,應更正為「附表二項次編號1」。 六、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第13行至第14行、第14頁第2行至 第3行中關於「共同為附表一項次編號7、8、9所示侵害甲○ ○名譽權」,均應更正為「共同為附表一項次編號7、8、5 所示侵害甲○○名譽權」。   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頁第9行中關於「附表二項次編號1 侵害丙○○名譽權部分應賠償」,應更正為「附表二項次編 號1侵害丙○○名譽權、附表二項次編號1侵害丙○○隱私權部 分應賠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此之「顯然錯誤」,乃指 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 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 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 誤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2號民事裁定可參 )。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已就本案判決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 規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2024-12-27

PCDV-112-訴-1108-20241227-3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洪嘉盈 代 理 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08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51×10=4,08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 號10樓之7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 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6月5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另請說明目前是否仍在鴻隆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如有者, 則請提出最近半年之薪資收入證明,又據聲請人具狀說明 其除有固定收入外,並有兼職在各工地打工,此部分薪資 收入亦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為憑。   請說明聲請人及母親劉牡丹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等文件,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6月5日 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6月5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6月5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母親劉牡丹之事實 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其父母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 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 律規定對其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 姊妹,依聲請狀檢附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之出生別為「 次男」,但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之扶養義務人卻僅 有1人,請檢附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資料並為據實 陳報)、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受扶養人母親劉牡丹與扶 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表。此外,若受扶養人劉牡丹有工作收入者,請一併提出 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6月20日向本院陳報慶 豐商業銀行已勒令停業清理,該銀行對聲請人之債權亦於 98年6月間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則請聲請人查明 後更正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依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第四點臚列聲請人個 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請提出上開各項費用之支出憑證, 並詳細說明支出之必要性為何及與同居親屬如何分擔。若 無法提出或說明者,則請斟酌是否改依新北市113年度最 低生活費1萬6,400元之1.2倍即1萬9,680元,作為其必要 生活費用之金額。

2024-12-26

PCDV-113-消債更-603-20241226-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劉心誼 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心誼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腳趾被門夾到受傷,在家休養了2 至3個月,造成沒有收入,當時名下房產也因此遭到法拍, 至此之後,即無償還能力到現在,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5號調解不成立,有調解程序筆錄、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全部收支 狀況及債務總額等一切情狀,評估其現狀是否有「不能清償 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作為是否裁准清算之判斷標準。 查:  ㈠聲請人之收入狀況:      聲請人主張其目前無任何工作收入,雖據其提出之108年至1 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為憑,然依聲請人於113年12月12日提出之民事陳報㈡狀 所載(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可知聲請人陳稱其房租及生活 開銷皆由前夫資助,即聲請人每月可從其前夫接受個人生活 必要費用之金額,再參以聲請人陳稱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 出以衛生福利部或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3年度新北市每月 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新臺幣(下同)1萬9,680元,準此 ,本院即以聲請人由其前夫所資助之個人生活費用金額作為 其收入即1萬9,680元,作為其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㈡聲請人之必要支出狀況:   聲請人稱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衛生福利部或新北市政 府所公告之113年度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 萬9,680元為計算,經核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 ;且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聲請人若表 明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必要支 出,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聲請人上開主 張應為可採。   ㈢準此,聲請人每月收入所得為1萬9,680元,扣除其個人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1萬9,680元,已無餘額負擔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所陳報全體債權銀行之12 0期、利率5.5%、月付9,096元之,遑論尚有非金融機構無擔 保之普通債權人所欠之債務亦須清償,如此以聲請人目前之 資力,客觀上處於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 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有「債務人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之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從而, 本件清算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本院依職權查核 聲請人之財產資力情形,聲請人並非毫無任何具清算價值之 財產可供清算,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本院認本件尚有 進行清算之實益,故不依消債條例第85條之規定同時終止清 算程序。 五、爰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又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之債務並非當 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消債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第 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 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雖有免責之機會,惟其財產 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如係因上述條例所定不可免責之事 由所致,法院即非當然為免責之裁定,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 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2024-12-26

PCDV-113-消債清-113-20241226-2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張心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5,61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1×51×10=5 ,610)。   請提出聲請人108至11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9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 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者;依聲請人具狀所陳其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然因有 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有毀諾情事,故請聲 請人提出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 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 清冊,並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其何時開始未 依約履行?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 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另外,請說明聲請人於協 商成立當時其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以及嗣後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而使其增加多少費用之支出, 致使其無法履行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並請一併提出相關 之證明文件,例如當時之薪資單證明及支出費用憑證。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 0弄00號3樓?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11月12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11月12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11月12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 、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 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 ,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此外,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有在南山 福德會工作,倘若有之,則亦請一併提出每月薪資所有資 料供參。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兒子許○恩、父親張昊廷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 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1月12日至今, 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 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依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第四點關於個人必要 支出費用部分,臚列租屋費用每月1萬元、管理費每月1,8 50元、水電費每月2,000元、個人飲食費用每月9,000元、 保險費每月2,758元、日常用品費用每月500元、交通費每 月1,000元,請提出上開各項費用之支出憑證。   依聲請狀內所載聲請人之扶養人有兒子許○恩、父親張昊廷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之證明文件( 例如以上開等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及扶養費支出之證 明),且陳報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 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其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 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其餘扶養 義務人與其兒子許○恩、父親張昊廷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許○恩及張昊廷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含所有扶養義務人之部分)。

2024-12-26

PCDV-113-消債更-741-202412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27號 原 告 黃建文 被 告 陳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起訴請求返還所有權狀,核其性質 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權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所有權 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 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21 號、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宜蘭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新北 市○○區○○段0000地號等土地所有權狀及新北市○○區○○段0000○號 之建物所有權狀,揆諸前揭說明,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依原 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 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 ;又原告以一訴請求返還數筆不動產所有權狀,其客觀之經濟利 益具共通性,訴訟目的一致,依一般社會通念,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擇其一即165萬元核定為已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 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6,3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2024-12-26

PCDV-113-訴-3727-20241226-1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劉鎧瑜即劉南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經查,依台端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 第60號民事判決,其中關於被繼承人劉南光所遺永豐餘造紙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由台端與繼承人江婉媛 、劉馥瑄按應繼分比例原物分割取得,然就系爭股票尚未原 物分割前,系爭股票之繼承人應為被繼承人劉南光之全體繼 承人,據此,台端應具狀補列被繼承人劉南光之全體繼承人 為聲請人(並於繼承人姓名後記載即劉南光之繼承人),且 應補正全體聲請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2-25

CTDV-113-司催-312-2024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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