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家豪律師(即失蹤人陳新之財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失蹤人陳新財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
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陳新之財產管理人。失蹤人留有財產,
聲請人已辦理財產管理人財產目錄公證完畢,且聲請宣告死
亡程序,經鈞院以112年度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確
定在案,失蹤人陳新既已宣告死亡,故聲請人就財產管理人
之職務業已終了,爰請求鈞院酌定合理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
等語,並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財產目
錄公證書、聲請死亡宣告等程序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12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
定選任為失蹤人之財產產管理人,業經聲請人提出裁定影本
為證。依前揭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財產管理報酬,自
屬有據。審酌聲請人已辦理財產管理人財產目錄已公證完畢
、聲請死亡宣告等事宜,爰酌定聲請人之財產管理報酬為新
臺幣(下同)4萬元(含已代墊費用2,128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PCDV-114-司財管-1-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