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仁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98號民國113年11月5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案由欄「113年度偵字第711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
年度偵字第711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98號民國113年11月5日所宣示判決原
本及正本之案由欄「113年度偵字第7110號」顯係「112年度
偵字第7110號」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TCHM-113-上訴-898-20241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