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彭紹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伍萬伍仟壹佰玖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紹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064,24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彭紹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20,786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彭紹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6,791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債務人彭紹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37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彭紹瑋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
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12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
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88%,
按月計付。
2.緣債務人彭紹瑋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
44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12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
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83%,
按月計付。
3.緣債務人彭紹瑋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
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12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
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83%,
按月計付。
4.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
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
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
,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
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5.緣債務人彭紹瑋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
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07年01月25日核貸70萬元整予債
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
指標利率(月)加7.93%機動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
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此據系爭信用貸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自民國
107年02月至民國113年10月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
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6.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
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
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
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7.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及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
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
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8.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8月30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
第3613號郵件可憑,誠屬非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
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
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
金13,355,197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
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8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 年息2.59%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30日止 年息3.108%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9%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 年息2.54%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31日止 年息3.048%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至民國114年06月01日止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4%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09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30日止 年息2.54%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30日止 年息3.048%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4年0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4% 004 新臺幣33378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年息9.64% 004 新臺幣33378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5日止 年息11.568% 004 新臺幣33378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64%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3-司促-10828-20241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