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62號
112年度家繼訴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丙○○
共同送達址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視同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上訴人就本院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其中主文第一項為非因
財產權而上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
元,就主文第二至六項為因財產權而上訴之事件,訟標的價額為
747萬4,689元(如附表一至五),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578
元,合計11萬7,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99.02×14,815×1/4=366,745 2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338.87×15,180×1/4=5,081,012 3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372.76×4,400×1/4=410,036 4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38.97×17,300×1/4=168,545 5 新竹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68.26×17,300×1/4=295,225 6 新竹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193.29×17,300×1/4=835,979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17.19×2,500×1/18×1/4=4,069 2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9.67×16,125×1/4=79,295 3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3.06×4,400×1/18×1/4=187 4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5.32×4,400×1/18×1/4=325 5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4.33×17,470×1/18×1/4=1,051 6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71.55×2,000×1/18×1/4=4,765 7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455.76×2,000×1/6×1/4=37,980
附表三: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22.98×4,400×1/4=25,278 2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562×4,400×1/6×1/4=103,033
附表四: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2,111×2,000×1/18×1/4=58,639
附表五: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市○○里○○街000巷0號 10,100×1/4=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