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金簡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融
選任辯護人 温鍇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花蓮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1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1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7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家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家融依其智識程度、社會生活經驗,可知申辦行動電話門
號並無特殊限制,且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上具有識別使用者之
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外聯繫之重要溝通工具,與己無特殊
情誼、真實身分不明之他人以給付現金收購他人申辦門號之
行徑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倘將個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任意
交予不明、不熟識且毫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恐為犯罪行為
而為,以免相關犯行遭司法機關查獲,將可能供不法詐欺犯
行者用以詐欺取財等犯行,而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行動
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上午某時,在新北市
泰山區某超商,將其於109年3月18日、同年月3月28日向台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攜碼之門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寄出並出售予姓名、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卷內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
,而獲得出售代價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此方式幫助
詐欺集團從事詐欺之犯行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
號後(無積極事證證明有3人以上共同犯之),即由該集團
所屬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
之時間、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
誤,而於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一匯款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
察覺受騙,訴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客觀上將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不明之人,容任他人
任意使用,主觀上可預見將個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任意交予
不明、不熟識且毫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恐為犯罪行為等情
,業經被告林家融於偵查、本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D6,
第62至63頁;C,第192頁、第231至232頁),並有附表一證
據清單欄所示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將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不明之人,容任他人
任意使用,將個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任意交予不明、不熟識
且毫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並為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
犯行使用,卷內並無積極、明確證據證明被告有直接參與詐
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積極、明確事證足認被告與實
行詐欺取財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共同犯意聯絡,惟被告所為
本件犯行以提供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資以助力之所為,對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
之實行,所為者係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外行為,應論以詐欺
取財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記載本件被
告所為亦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錢以前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應屬誤會,然此部分業經公訴檢
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予以更正刪除(C,第188頁),附此
敘明。
㈡被告以同時交付2支行動電話門號之一幫助行為,使附表一所
示之人遭受詐欺,侵害數個告訴人之財產利益,係一行為觸
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依刑法第55
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屬幫助犯,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前有犯不能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可;⒉犯後已坦承
犯行,業與告訴人戊○○達成調解,並為賠償之犯後態度(C
,第115頁、第197頁、第237至239頁),然因告訴人乙○○、
甲○○無調解意願,尚無法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⒊告訴人所
受之損害程度;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自
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無需扶養人口、勉持
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C,第23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將其
申辦本件門號SIM卡出售他人報酬共2,000元,業據被告坦認
在卷(C,第234頁),自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上
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併辦部分: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38號移送併
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為同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行為,僅所侵害財產上法益之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同
,二者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卓浚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交付方式 匯款時間 (109年)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詐欺集團使用門號 申辦人 申辦時間 (109年) 申辦地點 證據清單 1 告訴人 乙○○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乙○○之房客許鈴芳,於109年5月4日11時56分撥打電話給乙○○,並稱商請借款等語。 臨櫃匯款 5月5日 11時25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 林家融 3月28日 臺南市台灣大哥大新市仁愛特約服務中心 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P,第123頁】 ②曹○翔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P,第63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P,第11頁】 ④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0日函【P,第15頁】 ⑤台灣大哥大門號申辦資料【C,第149-159頁】 ⑥GOOGLE地圖列印資料【C,第241頁】 ⑦手機通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第117-121頁】 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製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P,第67-71、125-127頁】 ⑨警詢筆錄【P,第3-9頁】 2 告訴人 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精輪輪胎行老闆,於109年5月6日15時1分撥打電話給戊○○,並稱商請借款等語。 臨櫃匯款 帳號: 5月8日 10時33分許 6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 林家融 3月18日 臺南市台灣大哥大佳里光復特約服務中心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D1,第171頁】 匯款時間參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更正起訴書附表 ②孫韻萱名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D1,第85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D1,第89頁】 ④台灣大哥大門號申辦資料【C,第135-147頁】 ⑤GOOGLE地圖列印資料【C,第243頁】 ⑥手機通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D1,第163-169頁】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製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D1,第179-181、185-189頁】 ⑧警詢、偵訊筆錄【B1,第21-25頁、27-28頁;B2,第21-22頁】 3 告訴人 甲○○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甲○○之友人蔡○釧,於109年5月21日起,多次撥打電話給甲○○,並稱商請借款等語。 臨櫃匯款 5月22日 12時25分許 20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 林家融 3月18日 臺南市台灣大哥大佳里光復特約服務中心 ①中埔鄉農會匯款申請書【B1,第47頁】⑧ ②洪○慧名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B1,第57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B1,第49頁】 ④台灣大哥大門號申辦資料【C,第135-147頁】 ⑤GOOGLE地圖列印資料【C,第243頁】 ⑥手機通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B1,第35-41頁】 ⑦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東興派出所製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B1,第29-33頁】 ⑧警詢筆錄【D1,第73-75頁】
附表二:卷證索引
編號 卷證索引 代號 1 連警刑字第1100010876號卷 P 2 109年度偵字第16201號卷 D1 3 110年度偵字第148284號卷(一) D2 4 109年度偵字第31972號卷 B1 5 110年度偵字第8143號卷 B2 6 本院卷 C
HLDM-112-原金簡-68-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