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王宣惠
具 保 人 陳依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搶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依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依蘭因受刑人即被告王宣惠犯
搶奪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
12年刑保字第27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
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宣惠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
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565號駁回
上訴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合
法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
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拘提無著,顯已
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年刑保字第271號)、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
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PCDM-113-聲-4532-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