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建仲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建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
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建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
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
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
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
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
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
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
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
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
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
、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錢建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
。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
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
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
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
見,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
日中院平刑捷113聲3460字第3460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
見本院卷第117、121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
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罰金新臺幣35,000元 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7月22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4443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03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21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號 113年度簡字第38號 113年度簡字第2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4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3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號 113年度簡字第38號 113年度簡字第2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01/04) 113年3月22日 113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罰執字第212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0,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罰執字第112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0,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罰執字第135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0,000元)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6日 112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2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罰執字第766號 (編號4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3,000元)
TCDM-113-聲-3460-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