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邵忠賢
被 上訴人 邵薛園子
邵瑞珠
邵春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依上
訴人上訴聲明,上訴人係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並請求就本院11
2年度司執字第5973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其中分配予被上
訴人邵薛園子之新臺幣(下同)5,065,387元應減為零(即剔除5
,065,387元),其中分配予邵秋堅(繼承人為兩造全體)之金額
310,900元應減為298,211元(即剔除12,689元),則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即為上開分配表之債權人因上訴人請求所減少之分配金額
,即5,078,076元(計算式:5,065,387元+12,689元=5,078,076
元)(此金額與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TCDV-113-訴-1566-2024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