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坤展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9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坤展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BTY-6599號車牌2面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犯罪事實
一、蔡坤展因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遭吊
扣,竟基於行使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6月間某
某時,在嘉義縣,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向不詳之人購買
偽造之BTY-6599號車牌,並於購得後,將該偽造車牌懸掛在
上開車輛上,並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
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警於113年8月10日上午11時
15分許,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嘉義縣○○
鎮○○路000號執行搜索時,發現上情,蔡坤展遂向警方坦承
其所懸掛者為偽造之車牌,因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坤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證據資料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CYDM-113-嘉簡-1235-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