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林信華
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應更正為「違反保護令案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TNDM-113-聲簡再-9-20241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