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温謝豪
代 理 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51×10=4,080元】);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11年9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9月起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資料: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並說明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
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
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
、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
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
雇主出具證明書)。
⒉聲請人自111年9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
明文件。
⒊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⒋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
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證明,請一併提出。
六、陳報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陳報名下有汽車一輛,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釋明。暨請聲請人說明除上開汽車外,名下是否有其他交
通工具,倘有,請一並提出上開資料。
㈡債務人主張現承租並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每月支出房租費
新臺幣(下同)8,000元、電費1,000元。請說明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
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電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
㈢依聲請人所提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示,
聲請人曾於啖藝餐飲店投保,惟未見聲請人陳報此部分收入
,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於豪門酒吧擔任服務員一職,惟未見聲
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上有該公司投
保資料,請聲請人詳實說明上開收入情況,並提出「最新」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或說明未於該公
司投報勞工保險之原因。
㈣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含健保費1,000元,請聲請人說明何
以健保費未由所任職公司加保之原因。
㈤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是否仍有再使用信用卡增加信用債務?
㈦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於期限內」、「一次」即補正齊全。)
PCDV-113-消債更-844-20250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