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吳家馨
被 告 葉協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號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就原告受
有損害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MLDM-113-附民-137-2025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