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劭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劭華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