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MLDM-114-原易-2-20250121-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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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何劭華被指控犯了恐嚇罪,檢察官提起公訴。因為何劭華自己承認犯罪,法院認為這個案子適合由一位法官用簡易判決來處理,所以就裁定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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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劭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劭華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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