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08號
原 告 謝金華
被 告 邱麒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7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
法院所為之訴訟行為,乃採達到主義,而非發信主義,故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有無逾期,乃以法院收受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之日為準,而非以郵寄日認定之。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73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分言詞辯
論終結,有該案件之簡式審判筆錄及錄音資料查詢結果(一
般案件)列印資料在卷可稽。原告於113年9月28日書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郵寄後,迄於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22
分始到達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之
章記載「113.10.01 10:22」可明,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遲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才提起,即非適法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TCDM-113-附民-2608-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