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A02
相 對 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第13
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兩造未成
年子女甲○○、乙○○分別年滿20歲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
付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扶養費各新臺幣5,000元等
情,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甲○○、乙○○分別為101年8月7日、000年0月0
日生,現年13歲及11歲,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
甲○○扶養費之期間為112年12月10日至121年8月6日,共計10
3月27天,標的價額為51萬9,500元(計算式:5,000×103月+5
,000×27/30月=519,500元);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
子女乙○○扶養費之期間為112年12月10日至000年0月0日生,
共計121月25天,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
年計算,標的價額為60萬元(計算式:5,000×12月×10年=600
,000元)。綜上,本件聲請合計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計
算式:1,000元+1,000元=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PCDV-114-家親聲-24-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