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宋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小王子投資工作室(
下稱小王子工作室)訂購「小王子影音數位教材-無卡分期0
利率」,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並約定自民
國113年3月20日至114年2月20日,共12期,每期繳款金額為
3,000元(下稱系爭分期買賣契約),且依系爭分期買賣契
約第1條約定,小王子工作室已將其對被告之系爭分期買賣
契約債權讓與原告。
㈡然本件被告僅繳付1期後,即未再依約繳付,是依系爭分期買
賣契約第10條之約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
同條約定,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前開帳款迭經原告通知聯絡被
告繳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分期買賣契約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000元,及自113年4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本件我是向小王子工作室購買線上課程,但後來
發現授課課程並非是小王子工作室所保證之線上授課課程(
即如有問題,可及時詢問之課程),而是使用YOUTUBE免費
課程,我就向小王子工作室表示,我有繳一期了,後面是否
可以取消,但小王子工作室表示只負責授課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是本件爭點為小王子工作室提供之授課課程是否有瑕疵?茲
敘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與小王子工作室訂有系爭分期買賣契約,採分
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約定總金額為36,000元,分期期數為
12期,每期應繳金額為3,000元,惟被告僅繳1期後即未再繳
款,尚欠33,0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
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為證(司促卷第9-11頁),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另按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
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茲查本件原告係自小王子工作室受讓其對被告之債權,此
觀前述合約書第1條即明(司促卷第9頁),被告自得以對抗
小王子工作室之事由對抗原告。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小王子工作室確有交
付相關課程給被告,此經被告當庭自承發現授課課程並非是
小王子工作室所保證之線上授課課程等語甚詳(本院卷第31-
32頁),是小王子工作室已依約履行。被告雖主張小王子工
作室交付之商品有瑕疵,然被告亦自承無證據證明有其主張
之瑕疵存在,其所辯自難採憑。
㈢又上述合約書第8條約定:「如為訪問、傳真、通訊或網路等
交易之消費,且非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例外情
形時,您得自領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需理由,以信函通知或
逕行將商品退回特約商(須保持包裝完整),以為解除契約之
意思表示…故您於領受商品時應即驗收,並於發現商品有瑕
疵時,應即通知特約商,如您怠為瑕疵通知者,除依通常檢
查不能發現之商品瑕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標的物之
危險自您占有標的物時起,由您自行承擔。(司促卷第10頁
)」是依前開約定,被告尚得於7日內無需理由解除契約,
惟被告未能舉證其曾於領受系爭商品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解
除契約或將商品退回,要難認系爭分期買賣契約已經被告解
除,被告依約自應負給付價金之義務。
㈣利息起算日如附表所示
⒈按民法第389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
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
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
金。」
⒉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自第2期起即未清償,依上述約定書所
有未到期之分期價金視為全部到期,而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
金等語;惟依上揭規定,仍應於被告遲付金額達全部價金1/
5時,始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而本件分期總價為36,000元
,是原告應於被告遲付達7,200元【計算式:36,000元×1/5=
7,200元】,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
⒊是原告應至113年6月20日方得請求被告清償全部價金33,00元
,及剩餘全部價金之遲延利息。至於113年6月20日前,因遲
付價金尚未達全部價金1/5,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
支付各期款項,並於遲延時,自各期到期日之翌日起,請求
被告支付各期之遲延利息。準此,於113年6月20日前之各期
,仍應按每期得請求之金額,自各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利息,
即如附表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分期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3,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之判決,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因原告僅就利息
起算日部分敗訴,是酌定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並依職
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期數 應付款項/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期間 週年利率 2 3,000元 自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000元 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000元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24,000元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3,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一:
請求金額 本金 利息期間 週年利率 35,690元 11,951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2,979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69%
附表二:
請求金額 本金 利息期間 週年利率 35,390元 11,951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2,979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69%
CHEV-113-彰小-741-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