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子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6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TYEV-113-桃補-670-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