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吳凱華
訴訟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複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 告 陳錦煌
陳菊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命在該
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2號案件
業於113年8月30日判決,並於同年10月8日確定,有本院民
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
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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