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原 告 陳永欽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被 告 陳黃綉合
陳柔穎
陳淑卿
陳水雷
陳威如
陳瑩真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5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
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然原告另案對被告陳威如起
訴,並主張被告陳威如未經被繼承人陳森介之同意,擅自提
領被繼承人陳森介生前之存款共新臺幣578萬9,780元,因而
請求被告陳威如返還不當得利等語,且由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295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另案)審理中,此
業據被告提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附卷為憑
。而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時當庭陳稱:就被告
陳威如領取被繼承人陳森介款項之部分,原告也主張應一併
列入被繼承人陳森介之遺產,原告會另外整理附表等語。準
此,有關被繼承人陳森介遺產範圍之法律關係,目前由本院
另案審理中,且另案之裁判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
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TCDV-113-家繼訴-69-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