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彭桂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萬6,359元(含請求金額14萬5,647元加計算至起訴
前1日即114年1月16日之利息7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
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計算式:2,150元-
500元=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4萬5,647元 利息 13萬3,320元 114年1月4日 114年1月16日 (13/365) 14.99% 711.78元 合計 14萬6,359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TYEV-114-桃補-185-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