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秀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五、本案經檢察官莊秀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應更正為「五、本案經檢察官莊秀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
永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之情形,
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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