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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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3號 原 告 總來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木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項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 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29

TPDV-113-補-2473-202410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8號 原 告 張連璋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聯巨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43,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29

TPDV-113-補-2418-202410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2號 原 告 黃淑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肇貞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29

TPDV-113-補-2472-202410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2號 原 告 黃琦雅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惠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29

TPDV-113-補-2532-202410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3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曹富傑(即陳錫鎔之繼承人) 曹雅淑(即陳錫鎔之繼承人) 曹雅晶(即陳錫鎔之繼承人) 曹雅婷(即陳錫鎔之繼承人) 盧冠驊(即陳錫鎔之繼承人) 盧雲蘭(即陳錫鎔之繼承人) 盧韻詩(即陳錫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 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11

TPDV-113-訴-5732-202410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5號 原 告 張立泰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馹珅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3,6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11

TPDV-113-補-2335-202410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8號 原 告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峯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紳捷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71,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282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7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11

TPDV-113-補-2358-202410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陳宣亦(即陳成祥 之繼承人)、陳星霖(即陳成祥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4,547元(含加 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 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8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11

TPDV-113-補-2360-202410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4號 原 告 鍾山清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曾冠中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6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11

TPDV-113-補-2324-202410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5號 原 告 陳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美雲間返還消費借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11

TPDV-113-補-2355-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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