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劉興文律師為相對人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解
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
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
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
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
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
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
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至第81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民國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
定暫繳稅額新臺幣(下同)77,172元及利息102元,而相對
人為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蔡松穎於113年4月19日死亡,
相對人迄今未經解散或撤銷、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71條第
1項第4款規定,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最低人數者應行解散,是
相對人依法應行清算,惟相對人並無董事或股東可擔任清算
人,公司章程亦未定有清算人,而相對人唯一股東蔡松穎於
113年4月19日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先於其
死亡,且經本院函覆查無受理相對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
致相對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及相
關核定通知書送達等程序無法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蔡松穎於113年4
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已抛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相對
人迄今仍欠繳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業據提出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承展環保
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
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嘉院弘家真113年
度繼字第1161號公告、113年12月5日嘉院弘民113倫260字第
1139013019號函、欠稅查詢情形表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
審諸相對人112年度尚有利息所得5,883元,有稅務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或有存款可供繳納
稅款,且相對人亦須辦理解散登記及了結現務等事項,自有
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
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又聲請人陳報劉興文律師
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有劉興文律師願任同意
書在卷可按。本院審酌劉興文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
勝任及妥適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
。爰依首揭規定,選派劉興文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