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許玉瑛
被 告 許慶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慶壽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書狀尚有以下:
㈠本件事實經過尚有不明:
⒈請原告說明原因事實過的詳細經過。
⒉請求被告給付405萬元之計算式(應分列項目及金額)為何?
如何累積為405萬元。
㈡原告與被告是何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