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林祐增
法定代理人 謝孟珊
被 告 鄭景鴻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
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
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
第13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9748號強制執
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
配表),其中分配次序6至8、11至14之債權應予剔除;次序
17之債權原本、利息金額逾新臺幣(下同)2萬0,403元、16
,652元部分,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依原告之主張變更
分配表後,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合計為584萬7
,4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584萬7,4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萬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編號 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 債權人即被告 分配金額 (新臺幣:元) 1 6 鄭景鴻 33,032元 2 7 鄭景鴻 9,438元 3 8 鄭景鴻 3,939元 4 11 鄭景鴻 4,129,003元 5 12 鄭景鴻 1,179,715元 6 13 鄭景鴻 492,331元 7 14 鄭景鴻 0元 8 17 華南商業銀行 0元 合計 5,847,458元
PTDV-113-補-733-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