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介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胡頤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衍彪、鍾華英及京宸房屋有限公司(下稱京宸
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84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9,909元,尚應補繳3,9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楊
衍彪、鍾華英及京宸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正良(依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京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邱鎮緯,請原告確認京
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