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家宏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IDA FITRIYANI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張爲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7737號、112年度偵字第23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宋家宏、IDA FITRIYANI、張爲全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宋家宏、IDA FITRIYANI、張爲全因妨害風化案件,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3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或
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TYDM-112-訴-1407-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