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維護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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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樹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返還股份等事件於 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本文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主張為明瞭開庭 內容,爰聲請准許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2024-11-29

PCDV-113-聲-311-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陳世水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請求給付 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規定,請求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其在得聲請期間內 提出本件聲請,並已大致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2024-11-29

TPDV-113-聲-692-20241129-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112年度訴字第160號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世 選任辯護人 施清火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 08號、112年度訴字第160號、113年度訴字第266號),聲請交付 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一「備註、光碟出 處及檔名」欄所示之光碟(遮隱聲請人以外之人個人基本資料) ,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就其內容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二「緊急聲請狀」、「刑事陳報狀㈣」 所載。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 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 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 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 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條第1項、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 5點亦定有明文。而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內容,非 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所指卷宗及證物之範圍,亦非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 規則第14條第1項所定得請求法院轉拷交付刑事案件卷附偵 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之人,為「律師」。被告固不得逕依上 開規定,請求法院轉拷交付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 惟法庭錄音、錄影之聲請人包括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且由法院轉拷交付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既不生 卷證安全疑慮,不應因請求人是否為「律師」而有差別待遇 。再者,被告之卷證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享有 之防禦權。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內容與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同係為輔助筆錄之製作,屬訴訟資料之一部分, 皆載有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 使被告能充分獲得相關訴訟資訊,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並兼 顧保護個人資訊,避免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自應 容許被告(包括聲請再審之受判決人)於符合因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且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 ,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等情形時,聲 請法院轉拷交付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以維其訴訟 權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35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三、警詢及偵查程序所為之錄音、錄影資料,非僅受訊(詢)問 人之錄音、錄影資料,亦包括其他在場者之錄音、錄影資料 ,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受訊(詢)問人與其他在場者之錄音 、錄影資料分離,而提供複製上開錄音、錄影資料之電磁紀 錄,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16條前段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 該條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從而,刑事訴訟法 上開規定,既係基於被告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 權包含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所設,倘被告非為行使其防禦 權,復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自仍受個 人資料保護法上開規定之限制。   四、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雖非律師,所聲請交付如附表一「聲請 書所列偵查案號卷」欄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為維護其訴訟 上權益,依據上開說明,倘符合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且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等情形時, 自應准許。聲請意旨已敘明欲聲請如附表一「聲請書所列偵 查案號卷」欄所示錄音錄影光碟相關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依據 ,是其主張之理由,為訴訟上防禦權之正當行使,與被告辯 護權利之行使具關連性及必要性,又本案並無依法令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 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複製如 附表一「聲請書所列偵查案號卷」欄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 於法尚無不合,應屬有據,爰准許複製並交付之。另上開複 製交付之光碟內容,依據前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及說明, 仍應於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目的範圍內使用,持有該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五、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部分,因該等卷宗並 非本案偵查卷或雖為本案卷宗但卷內無偵訊筆錄(詳如附表 二所示),難認與本案有關,另聲請交付錄音譯文部分,因 此非本案現存之證據資料,本院均無從准許此部分聲請,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一: 編號 聲請書所列偵查案號卷 ●本院案號、 引為證據之【證人/被告】偵訊筆錄【筆錄出處】 備註、光碟出處及檔名 1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94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0年5月5日下午3時41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257至269頁,他526卷第53至59頁】  ①楊有家  ②盧柏宏 ⒉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44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447至452頁,偵3901卷一第67至72頁】  ①楊有家  ②盧柏宏 ⒊111年2月22日下午2時27分(第1次)偵訊筆錄【偵2494卷二第59至63頁,偵8848卷一第185至189頁,偵3901卷一第111至115頁,他186影卷第29至33頁,偵2494影卷二第59至63頁】  ①楊有家  ②乙○○ ⒋111年2月22日下午4時14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2494卷二第65至72頁,偵8848卷一第191至198頁,偵3901卷一第117至124頁,他186影卷第35至42頁,偵2494影卷二第65至72頁】  ①楊有家  ②乙○○ ⒌111年4月27日下午3時10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三第25至27頁】  ①楊有家  ②乙○○ ⒍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12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157至159頁,他526卷第47至49頁】  ①王明正  ②乙○○ ⒎110年9月22日上午10時1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463至465頁,偵3901卷一第85至87頁】  ①乙○○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2494影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2494訊問+警詢光碟1、2)】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⒋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⒌本院訴708案卷【偵2494影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2494訊問+警詢光碟1、2)】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⒍本院訴708案卷【偵2494影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2494訊問+警詢光碟1、2)】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⒎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2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848號 ●112年度訴字第160號 ⒈111年4月15日下午2時58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259至262頁】  ①鄭皓軒  ②楊有家  ③乙○○ ⒉111年1月25日下午2時24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165至168頁,偵3901卷一第103至106頁,他186影卷第21至24頁,偵2494影卷二第43至49頁】  ①鄭皓軒  ②楊有家  ③乙○○ ⒊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3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305至317頁,他1800影卷第151至169頁】  ①鄭皓軒  ②蘇學茂  ③林志忠  ④丙○○  ⑤黃進溪  ⑥楊有家 ⒋1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27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27至134頁,他1800影卷第183至266頁】  ①蔡尚達  ②蘇學茂  ③蘇東輝  ④黃進溪  ⑤莊素卿  ⑥乙○○ ⒌112年1月31日下午3時2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343至345頁】  ①蔡尚達  ②楊有家 ⒍112年1月4日下午4時3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5至16頁】  ①林寶胎 ⒎11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83至87頁,偵3901卷一第97至100頁,偵2494影卷二第9至12頁】  ①楊有家(右列⒎-2)  ②乙○○(右列⒎-1) ⒏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3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299至303頁,他1800影卷第151至169頁】  ①乙○○   ⒈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⒋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⒌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⒍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⒎-1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①乙○○ ⒎-2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⒏與⒊為同一次訊問程序 3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54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9月30日下午3時34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3454卷第229至233頁、第247至257頁】  ①楊有家  ②蕭芸蓁  ③李德寅  ④卓有福  ⑤乙○○ ⒉111年7月29日上午11時7分偵訊筆錄【偵3454卷第213至218頁】  ①孫培鈞  ②陳建安  ③李德寅  ④乙○○  ⑤楊有家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3454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3454)】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454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3454)】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4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25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7月29日上午9時48分(第1次)偵訊筆錄【偵2925卷第233至236頁】  ①甲○○  ⒉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2925卷第237至240頁】  ①甲○○  ②乙○○ ⒊111年6月27日下午3時59分偵訊筆錄【偵2925卷第217至221頁】  ①楊有家  ②乙○○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2925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2925)】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2925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2925)】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偵2925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2925)】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5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01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5月4日下午3時37分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223至224頁,偵2925卷第75至76頁】  ①甲○○ ⒉111年4月6日下午3時3分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127至129頁,偵2494影卷三第5至7頁】  ①楊有家  ②盧柏宏 ⒊111年5月4日下午2時34分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221至222頁,偵2925卷第73至74頁】  ①楊有家 ⒋111年5月27日下午3時5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323至333頁,偵2925卷第175至185頁,偵2924影卷第87至92頁,偵2494影卷三第53至63頁】  ①楊有家  ②蕭芸蓁  ③盧柏宏  ④乙○○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⑵)】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⑵)】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⒋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⑵)】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6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569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9月30日下午2時49分(第1次)偵訊筆錄【偵4569卷第109至114頁】  ①楊有家  ②蕭芸蓁  ③蔡素霞  ④翁有信  ⑤乙○○ ⒉111年6月21日下午4時36分偵訊筆錄【偵4569卷第53至55頁】  ①蔡素霞  ②翁有信 ⒊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57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4569卷第87至88頁】  ①乙○○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乙○○-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7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408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5月27日下午2時44分(第1次)偵訊筆錄【他408卷第67至69頁、第73頁】  ①楊有家  ②蕭芸蓁 ⒉111年5月20日上午10時46分偵訊筆錄【他408卷第51至53頁】  ①李建賜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8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800號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⒈112年3月10日下午3時5分偵訊筆錄【他1800影卷第145至149頁】  ①丙○○ ⒉112年4月6日下午2時42分偵訊筆錄【他1800影卷第373至383頁】  ①周念江  ②蔡金珠  ③莊素卿  ④乙○○  ⑤楊有家 ⒈本院訴266案卷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2.3.10、112.4.6庭訊】,檔案名稱: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266案卷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2.3.10、112.4.6庭訊】,檔案名稱: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附表二: 編號 案號 備註 1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02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2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792號 非本案偵查卷 3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61號 非本案偵查卷 4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00號 非本案偵查卷 5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120號 非本案偵查卷 6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793號 非本案偵查卷 7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352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8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34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9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60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10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03號 非本案偵查卷 11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12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聲羈字第70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附件一:緊急聲請狀 附件二:刑事陳報狀㈣

2024-11-28

ULDM-113-訴-266-20241128-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112年度訴字第160號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世 選任辯護人 施清火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 08號、112年度訴字第160號、113年度訴字第266號),聲請交付 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一「備註、光碟出 處及檔名」欄所示之光碟(遮隱聲請人以外之人個人基本資料) ,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就其內容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二「緊急聲請狀」、「刑事陳報狀㈣」 所載。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 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 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 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 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條第1項、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 5點亦定有明文。而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內容,非 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所指卷宗及證物之範圍,亦非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 規則第14條第1項所定得請求法院轉拷交付刑事案件卷附偵 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之人,為「律師」。被告固不得逕依上 開規定,請求法院轉拷交付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 惟法庭錄音、錄影之聲請人包括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且由法院轉拷交付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既不生 卷證安全疑慮,不應因請求人是否為「律師」而有差別待遇 。再者,被告之卷證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享有 之防禦權。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內容與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同係為輔助筆錄之製作,屬訴訟資料之一部分, 皆載有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 使被告能充分獲得相關訴訟資訊,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並兼 顧保護個人資訊,避免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自應 容許被告(包括聲請再審之受判決人)於符合因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且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 ,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等情形時,聲 請法院轉拷交付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以維其訴訟 權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35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三、警詢及偵查程序所為之錄音、錄影資料,非僅受訊(詢)問 人之錄音、錄影資料,亦包括其他在場者之錄音、錄影資料 ,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受訊(詢)問人與其他在場者之錄音 、錄影資料分離,而提供複製上開錄音、錄影資料之電磁紀 錄,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16條前段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 該條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從而,刑事訴訟法 上開規定,既係基於被告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 權包含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所設,倘被告非為行使其防禦 權,復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自仍受個 人資料保護法上開規定之限制。   四、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雖非律師,所聲請交付如附表一「聲請 書所列偵查案號卷」欄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為維護其訴訟 上權益,依據上開說明,倘符合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且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等情形時, 自應准許。聲請意旨已敘明欲聲請如附表一「聲請書所列偵 查案號卷」欄所示錄音錄影光碟相關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依據 ,是其主張之理由,為訴訟上防禦權之正當行使,與被告辯 護權利之行使具關連性及必要性,又本案並無依法令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 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複製如 附表一「聲請書所列偵查案號卷」欄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 於法尚無不合,應屬有據,爰准許複製並交付之。另上開複 製交付之光碟內容,依據前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及說明, 仍應於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目的範圍內使用,持有該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五、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部分,因該等卷宗並 非本案偵查卷或雖為本案卷宗但卷內無偵訊筆錄(詳如附表 二所示),難認與本案有關,另聲請交付錄音譯文部分,因 此非本案現存之證據資料,本院均無從准許此部分聲請,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一: 編號 聲請書所列偵查案號卷 ●本院案號、 引為證據之【證人/被告】偵訊筆錄【筆錄出處】 備註、光碟出處及檔名 1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94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0年5月5日下午3時41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257至269頁,他526卷第53至59頁】  ①楊有家  ②盧柏宏 ⒉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44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447至452頁,偵3901卷一第67至72頁】  ①楊有家  ②盧柏宏 ⒊111年2月22日下午2時27分(第1次)偵訊筆錄【偵2494卷二第59至63頁,偵8848卷一第185至189頁,偵3901卷一第111至115頁,他186影卷第29至33頁,偵2494影卷二第59至63頁】  ①楊有家  ②甲○○ ⒋111年2月22日下午4時14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2494卷二第65至72頁,偵8848卷一第191至198頁,偵3901卷一第117至124頁,他186影卷第35至42頁,偵2494影卷二第65至72頁】  ①楊有家  ②甲○○ ⒌111年4月27日下午3時10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三第25至27頁】  ①楊有家  ②甲○○ ⒍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12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157至159頁,他526卷第47至49頁】  ①王明正  ②甲○○ ⒎110年9月22日上午10時1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463至465頁,偵3901卷一第85至87頁】  ①甲○○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2494影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2494訊問+警詢光碟1、2)】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⒋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⒌本院訴708案卷【偵2494影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2494訊問+警詢光碟1、2)】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⒍本院訴708案卷【偵2494影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2494訊問+警詢光碟1、2)】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⒎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2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848號 ●112年度訴字第160號 ⒈111年4月15日下午2時58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259至262頁】  ①鄭皓軒  ②楊有家  ③甲○○ ⒉111年1月25日下午2時24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165至168頁,偵3901卷一第103至106頁,他186影卷第21至24頁,偵2494影卷二第43至49頁】  ①鄭皓軒  ②楊有家  ③甲○○ ⒊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3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305至317頁,他1800影卷第151至169頁】  ①鄭皓軒  ②蘇學茂  ③林志忠  ④詹艷姿  ⑤黃進溪  ⑥楊有家 ⒋1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27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27至134頁,他1800影卷第183至266頁】  ①蔡尚達  ②蘇學茂  ③蘇東輝  ④黃進溪  ⑤莊素卿  ⑥甲○○ ⒌112年1月31日下午3時2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343至345頁】  ①蔡尚達  ②楊有家 ⒍112年1月4日下午4時3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5至16頁】  ①林寶胎 ⒎11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83至87頁,偵3901卷一第97至100頁,偵2494影卷二第9至12頁】  ①楊有家(右列⒎-2)  ②甲○○(右列⒎-1) ⒏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3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299至303頁,他1800影卷第151至169頁】  ①甲○○   ⒈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⒋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⒌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⒍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⒎-1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①甲○○ ⒎-2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⒏與⒊為同一次訊問程序 3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54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9月30日下午3時34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3454卷第229至233頁、第247至257頁】  ①楊有家  ②蕭芸蓁  ③李德寅  ④卓有福  ⑤甲○○ ⒉111年7月29日上午11時7分偵訊筆錄【偵3454卷第213至218頁】  ①孫培鈞  ②陳建安  ③李德寅  ④甲○○  ⑤楊有家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3454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3454)】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454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3454)】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4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25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7月29日上午9時48分(第1次)偵訊筆錄【偵2925卷第233至236頁】  ①許中民  ⒉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2925卷第237至240頁】  ①許中民  ②甲○○ ⒊111年6月27日下午3時59分偵訊筆錄【偵2925卷第217至221頁】  ①楊有家  ②甲○○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2925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2925)】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2925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2925)】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偵2925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2925)】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5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01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5月4日下午3時37分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223至224頁,偵2925卷第75至76頁】  ①許中民 ⒉111年4月6日下午3時3分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127至129頁,偵2494影卷三第5至7頁】  ①楊有家  ②盧柏宏 ⒊111年5月4日下午2時34分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221至222頁,偵2925卷第73至74頁】  ①楊有家 ⒋111年5月27日下午3時5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323至333頁,偵2925卷第175至185頁,偵2924影卷第87至92頁,偵2494影卷三第53至63頁】  ①楊有家  ②蕭芸蓁  ③盧柏宏  ④甲○○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⑵)】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⑵)】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⒋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⑵)】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6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569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9月30日下午2時49分(第1次)偵訊筆錄【偵4569卷第109至114頁】  ①楊有家  ②蕭芸蓁  ③蔡素霞  ④翁有信  ⑤甲○○ ⒉111年6月21日下午4時36分偵訊筆錄【偵4569卷第53至55頁】  ①蔡素霞  ②翁有信 ⒊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57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4569卷第87至88頁】  ①甲○○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甲○○-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7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408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5月27日下午2時44分(第1次)偵訊筆錄【他408卷第67至69頁、第73頁】  ①楊有家  ②蕭芸蓁 ⒉111年5月20日上午10時46分偵訊筆錄【他408卷第51至53頁】  ①李建賜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8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800號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⒈112年3月10日下午3時5分偵訊筆錄【他1800影卷第145至149頁】  ①詹艷姿 ⒉112年4月6日下午2時42分偵訊筆錄【他1800影卷第373至383頁】  ①周念江  ②蔡金珠  ③莊素卿  ④甲○○  ⑤楊有家 ⒈本院訴266案卷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2.3.10、112.4.6庭訊】,檔案名稱: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266案卷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2.3.10、112.4.6庭訊】,檔案名稱: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附表二: 編號 案號 備註 1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02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2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792號 非本案偵查卷 3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61號 非本案偵查卷 4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00號 非本案偵查卷 5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120號 非本案偵查卷 6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793號 非本案偵查卷 7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352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8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34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9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60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10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03號 非本案偵查卷 11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12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聲羈字第70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附件一:緊急聲請狀 附件二:刑事陳報狀㈣

2024-11-28

ULDM-112-訴-160-20241128-1

抗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抗再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燿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成功大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8號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爭訟概要: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國立成功大學間給付薪資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 0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 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以111年度簡 上字第15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提起 再審之訴,由本院111年度簡上再字第10號部分自為判決駁 回其再審之訴,部分裁定移送臺南地院;裁定移送部分於地 方行政訴訟庭改制後,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再 字第2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嗣聲請人聲請交付臺南地院1 10年度簡字第28號給付薪資事件110年8月4日、同年9月29日 及同年11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 年度地聲字第2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 告,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 回抗告確定。聲請人不服,乃聲請本件再審。 二、聲請意旨: (一)聲請人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1年度簡上再 字第10號裁定就原確定判決相關證物部分移送臺南地院行 政訴訟庭調查審理證據事實,嗣112年8月15日行政訴訟新 制實施後,移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接續審理中(112年 度簡再字第2號),在案件尚未判決前實無從知悉「裁判 是否確定」。且111年度簡上再字第10號裁定之承審法官 與作成原確定裁定之法官,其中林法官、黃法官均相同, 自應知悉本件裁判因發回再審尚未確定,其一方面將原確 定判決發回再審、一方面又稱本案已裁判確定,豈非互相 矛盾,令人難以信服。 (二)原確定裁定以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為據,以原確定 判決確定日期為111年6月22日作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所稱「裁判確定」日期,然缺乏法理依據,未 闡明何以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 」日期即為111年度簡上再字第10號之判決日期,令人難 以信服。更無理由說明為何其認定本案已裁判確定,而與 前述正審理中之事實(112年度簡再字第2號)不符。故原 確定裁定以原確定判決日期作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裁判確定」日期,牴觸本案正在審理中之事實, 更無說明為何其認定本案已裁判確定,原確定裁定有不備 理由、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誤。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因前揭開庭日期正值新 冠肺炎疫情期間、不克搭機返臺出庭,事關訴訟當事人資 訊獲取權,確為主張及維護法律上利益,未涉及國家機密 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亦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隱私或業務秘密,符合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1項,且欲聲 請法庭錄音光碟,既無禁止之明文,宜從寬解釋,以保障 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 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故請求廢棄原確定 裁定並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云 云,雖未於訴狀中明確表明款項,然依其敘述可知係依行 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為再審事由而聲請。惟按該 款規定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依確定之事實適用 法規錯誤而言,且須是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 用之法規相違背,或其見解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 釋、憲法法庭裁判有所牴觸者,始足當之。至於法律上見 解之歧異或事實之認定,當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 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查聲請人因給付薪資 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南地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8號 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11 1年6月22日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判決駁回確定等情, 有前案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原確定裁定係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以聲請人於113年5 月13日向原審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距上開判決確定時 (即111年6月22日)已逾6個月,其聲請於法未合,乃認 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之結論無誤而駁回其抗告,核無依其確 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錯誤,或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 法規相違背,或其見解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有所牴觸之情形。聲請人固主張:原確定裁 定以原確定判決日期認定為裁判確定之日,顯忽略系爭本 案因發回再審而尚未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然查 本院111年度簡上再字第10號除部分自為判決駁回其再審 之訴以外,另以裁定就原判決及原確定判決相關證物部分 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 款再審事由之管轄法院,由該管轄法院就該部分調查審理 有無再審事由等情,此觀該裁判書即明,並非聲請人所稱 之發回原審;且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已明定提起再審 之訴係針對「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救濟途徑,足見 當事人就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不影響判決確定日期 。聲請人前述主張核係誤解法令,故其指摘原確定裁定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並不可採。 (二)聲請人另主張原確定裁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云云,其雖 亦未於訴狀中明確表明款項,然依其敘述可知係依行政訴 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為再審事由而聲請。惟按該款所 稱「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 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 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查原確定裁 定於理由中已敘明其認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逾期之理 由,裁定主文並據以載明抗告駁回之結論,堪認原確定裁 定之理由與主文一致,並無主文與理由為相反之諭示,致 主文與理由有顯然矛盾情事。此外,聲請人並未進一步具 體指明原確定裁定之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處。是其此部 分之主張,亦無可採。 (三)至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不備理由之違誤,則非屬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列舉之再審事由,此部分自不 得作為聲請再審之依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述聲請再審理由核係誤解法令,故本 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 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 再審有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之聲請既無理由, 自無庸審究其之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併予敘明。 四、結論: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2024-11-28

KSBA-113-抗再-4-20241128-1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25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楊英楷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134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34號案 件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經隱匿楊英楷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 之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且就所取得之卷證影本內容應負保密義 務,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英楷(以下簡稱聲請人 )為研議有無再審的事由,聲請付與鈞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 34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的卷證影本或電子卷證(含偵 查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1號卷、鈞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134號卷)。 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 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第2項)被告於審 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 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 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 3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 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 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4項)對於前二項之 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第5項)持有第1項及第2項 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前述規定於聲請再審的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 項亦有明文。又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意旨,刑事案件的卷宗及證物,是據以進行審判程序的重要 憑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 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 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予以限制外,自應使被 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的全部內容,俾能有效行 使防禦權。再者,在現代科學技術日趨便利之情況下,透過 電子卷證或影印、重製卷宗及證物的方式,已可更有效率提 供被告卷證資料,以及減少提解在押被告至法院檢閱卷證的 勞費。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有關 卷宗及證物的「影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如翻拍證物 的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諭知相關沒收,聲請人提起 上訴,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4號、最高法院以112 年度台上字第382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以研議聲 請再審為由,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卷證的影本,已敘明其維 護法律上利益的正當理由。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依法 令規定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的例外情形,應 認為有理由。是以,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的權利,除 與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 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本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予以限制遮隱外,其餘內容並無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依前述說 明所示,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 ,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中經隱匿聲請人以外之人之 基本資料(不含姓名)的電子卷證光碟;聲請人就前述取得 的內容(卷內所含被告以外的相關證人、關係人之個人資訊 )負保密義務,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 訟外的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聲請付與卷證範圍 對應卷號付與卷宗名稱 1. 偵查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3726 號、108年度偵字第11139號、108年度他字第6429號、109年度偵字第19997號卷 2. 地院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1號卷 3. 高院卷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34號卷

2024-11-28

TPHM-113-聲-3225-20241128-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112年度訴字第160號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世 選任辯護人 施清火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 08號、112年度訴字第160號、113年度訴字第266號),聲請交付 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一「備註、光碟出 處及檔名」欄所示之光碟(遮隱聲請人以外之人個人基本資料) ,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就其內容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二「緊急聲請狀」、「刑事陳報狀㈣」 所載。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 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 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 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 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條第1項、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 5點亦定有明文。而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內容,非 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所指卷宗及證物之範圍,亦非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 規則第14條第1項所定得請求法院轉拷交付刑事案件卷附偵 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之人,為「律師」。被告固不得逕依上 開規定,請求法院轉拷交付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 惟法庭錄音、錄影之聲請人包括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且由法院轉拷交付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既不生 卷證安全疑慮,不應因請求人是否為「律師」而有差別待遇 。再者,被告之卷證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享有 之防禦權。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內容與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同係為輔助筆錄之製作,屬訴訟資料之一部分, 皆載有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 使被告能充分獲得相關訴訟資訊,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並兼 顧保護個人資訊,避免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自應 容許被告(包括聲請再審之受判決人)於符合因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且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 ,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等情形時,聲 請法院轉拷交付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以維其訴訟 權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35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三、警詢及偵查程序所為之錄音、錄影資料,非僅受訊(詢)問 人之錄音、錄影資料,亦包括其他在場者之錄音、錄影資料 ,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受訊(詢)問人與其他在場者之錄音 、錄影資料分離,而提供複製上開錄音、錄影資料之電磁紀 錄,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16條前段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 該條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從而,刑事訴訟法 上開規定,既係基於被告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 權包含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所設,倘被告非為行使其防禦 權,復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自仍受個 人資料保護法上開規定之限制。   四、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雖非律師,所聲請交付如附表一「聲請 書所列偵查案號卷」欄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為維護其訴訟 上權益,依據上開說明,倘符合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且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等情形時, 自應准許。聲請意旨已敘明欲聲請如附表一「聲請書所列偵 查案號卷」欄所示錄音錄影光碟相關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依據 ,是其主張之理由,為訴訟上防禦權之正當行使,與被告辯 護權利之行使具關連性及必要性,又本案並無依法令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 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複製如 附表一「聲請書所列偵查案號卷」欄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 於法尚無不合,應屬有據,爰准許複製並交付之。另上開複 製交付之光碟內容,依據前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及說明, 仍應於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目的範圍內使用,持有該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五、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部分,因該等卷宗並 非本案偵查卷或雖為本案卷宗但卷內無偵訊筆錄(詳如附表 二所示),難認與本案有關,另聲請交付錄音譯文部分,因 此非本案現存之證據資料,本院均無從准許此部分聲請,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一: 編號 聲請書所列偵查案號卷 ●本院案號、 引為證據之【證人/被告】偵訊筆錄【筆錄出處】 備註、光碟出處及檔名 1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94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0年5月5日下午3時41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257至269頁,他526卷第53至59頁】  ①丁○○  ②盧柏宏 ⒉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44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447至452頁,偵3901卷一第67至72頁】  ①丁○○  ②盧柏宏 ⒊111年2月22日下午2時27分(第1次)偵訊筆錄【偵2494卷二第59至63頁,偵8848卷一第185至189頁,偵3901卷一第111至115頁,他186影卷第29至33頁,偵2494影卷二第59至63頁】  ①丁○○  ②丙○○ ⒋111年2月22日下午4時14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2494卷二第65至72頁,偵8848卷一第191至198頁,偵3901卷一第117至124頁,他186影卷第35至42頁,偵2494影卷二第65至72頁】  ①丁○○  ②丙○○ ⒌111年4月27日下午3時10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三第25至27頁】  ①丁○○  ②丙○○ ⒍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12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157至159頁,他526卷第47至49頁】  ①王明正  ②丙○○ ⒎110年9月22日上午10時1分偵訊筆錄【偵2494卷一第463至465頁,偵3901卷一第85至87頁】  ①丙○○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2494影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2494訊問+警詢光碟1、2)】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⒋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⒌本院訴708案卷【偵2494影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2494訊問+警詢光碟1、2)】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⒍本院訴708案卷【偵2494影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2494訊問+警詢光碟1、2)】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⒎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2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848號 ●112年度訴字第160號 ⒈111年4月15日下午2時58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259至262頁】  ①鄭皓軒  ②丁○○  ③丙○○ ⒉111年1月25日下午2時24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165至168頁,偵3901卷一第103至106頁,他186影卷第21至24頁,偵2494影卷二第43至49頁】  ①鄭皓軒  ②丁○○  ③丙○○ ⒊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3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305至317頁,他1800影卷第151至169頁】  ①鄭皓軒  ②蘇學茂  ③林志忠  ④詹艷姿  ⑤黃進溪  ⑥丁○○ ⒋1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27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27至134頁,他1800影卷第183至266頁】  ①蔡尚達  ②蘇學茂  ③蘇東輝  ④黃進溪  ⑤莊素卿  ⑥丙○○ ⒌112年1月31日下午3時2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343至345頁】  ①蔡尚達  ②丁○○ ⒍112年1月4日下午4時3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5至16頁】  ①林寶胎 ⒎11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83至87頁,偵3901卷一第97至100頁,偵2494影卷二第9至12頁】  ①丁○○(右列⒎-2)  ②丙○○(右列⒎-1) ⒏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3分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299至303頁,他1800影卷第151至169頁】  ①丙○○   ⒈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⒋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⒌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⒍本院訴708案卷五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0偵8848偵訊光碟】,檔案名稱: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⒎-1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①丙○○ ⒎-2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⒏與⒊為同一次訊問程序 3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54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9月30日下午3時34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3454卷第229至233頁、第247至257頁】  ①丁○○  ②戊○○  ③李德寅  ④卓有福  ⑤丙○○ ⒉111年7月29日上午11時7分偵訊筆錄【偵3454卷第213至218頁】  ①甲○○  ②陳建安  ③李德寅  ④丙○○  ⑤丁○○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3454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3454)】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454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3454)】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4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25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7月29日上午9時48分(第1次)偵訊筆錄【偵2925卷第233至236頁】  ①乙○○  ⒉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2925卷第237至240頁】  ①乙○○  ②丙○○ ⒊111年6月27日下午3時59分偵訊筆錄【偵2925卷第217至221頁】  ①丁○○  ②丙○○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2925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2925)】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2925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2925)】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偵2925卷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1偵2925)】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5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01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5月4日下午3時37分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223至224頁,偵2925卷第75至76頁】  ①乙○○ ⒉111年4月6日下午3時3分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127至129頁,偵2494影卷三第5至7頁】  ①丁○○  ②盧柏宏 ⒊111年5月4日下午2時34分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221至222頁,偵2925卷第73至74頁】  ①丁○○ ⒋111年5月27日下午3時5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3901卷一第323至333頁,偵2925卷第175至185頁,偵2924影卷第87至92頁,偵2494影卷三第53至63頁】  ①丁○○  ②戊○○  ③盧柏宏  ④丙○○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⑵)】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⑴)】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⑵)】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⒋本院訴708案卷【偵3901卷一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110偵3901⑵)】110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6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569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9月30日下午2時49分(第1次)偵訊筆錄【偵4569卷第109至114頁】  ①丁○○  ②戊○○  ③蔡素霞  ④翁有信  ⑤丙○○ ⒉111年6月21日下午4時36分偵訊筆錄【偵4569卷第53至55頁】  ①蔡素霞  ②翁有信 ⒊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57分(第2次)偵訊筆錄【偵4569卷第87至88頁】  ①丙○○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⒊丙○○-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偵-000000-0000000000000n.mp4 7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408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 ⒈111年5月27日下午2時44分(第1次)偵訊筆錄【他408卷第67至69頁、第73頁】  ①丁○○  ②戊○○ ⒉111年5月20日上午10時46分偵訊筆錄【他408卷第51至53頁】  ①李建賜 ⒈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708案卷【偵4569卷光碟存放袋內】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8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800號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⒈112年3月10日下午3時5分偵訊筆錄【他1800影卷第145至149頁】  ①詹艷姿 ⒉112年4月6日下午2時42分偵訊筆錄【他1800影卷第373至383頁】  ①周念江  ②蔡金珠  ③莊素卿  ④丙○○  ⑤丁○○ ⒈本院訴266案卷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2.3.10、112.4.6庭訊】,檔案名稱: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⒉本院訴266案卷附證物袋內,光碟名稱【112.3.10、112.4.6庭訊】,檔案名稱:111他-000000-0000000000000n.mp4 附表二: 編號 案號 備註 1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02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2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792號 非本案偵查卷 3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61號 非本案偵查卷 4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00號 非本案偵查卷 5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120號 非本案偵查卷 6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793號 非本案偵查卷 7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352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8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34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9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60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10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03號 非本案偵查卷 11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12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聲羈字第70號 卷內無偵訊筆錄 附件一:緊急聲請狀 附件二:刑事陳報狀㈣

2024-11-28

ULDM-111-訴-708-20241128-1

臺灣高等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86號 抗 告 人 邱素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莊其穆、蘇茗軒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 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 亦有規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 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109年度醫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下 稱系爭事件),部分庭審內容未能完整記錄於筆錄,遺漏部 分已影響法官心證,期能查閱錄音檔補充確認,以利書狀說 明,用維權益,原裁定駁回聲請,尚有違誤,爰提起抗告, 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查抗告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其陳明為確認筆錄記載完整性,及撰寫書狀以利程序進行, 依上說明,應認已釋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主張,難謂與前 開規定不符。原法院以其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而否准其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因抗告人聲請之錄音光碟 資料在原法院,爰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2024-11-28

TPHV-113-抗-1386-202411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甘玉惠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與相對人即原告杜冠民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 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遭相對人即原告提告誹謗 罪名,為釐清事實真相,爰聲請調取民國112年9月1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由並載明:「…三、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 ,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 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 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 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 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 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 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僅空泛主張遭相對人提告誹謗罪,未具體指明與 本院112年9月1日言詞辯論程序有何關聯,亦未提出任何證 據資料供參;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連線刑案知識庫,聲請人於112年9月1日言詞辯 論期日以後,並無任何被訴誹謗罪之紀錄(見個資卷),則 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 要,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錄音光碟,洵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 如

2024-11-27

TPDV-113-聲-640-20241127-1

臺灣高等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杜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金上字第二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3年度金上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 下稱本案訴訟)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兩造 對話內容與筆錄內容有不同之處,故聲請准予交付該次法庭 錄音光碟以核對筆錄內容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2024-11-26

TPHV-113-聲-454-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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