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樹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返還股份等事件於
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本文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主張為明瞭開庭
內容,爰聲請准許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PCDV-113-聲-311-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