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杜奕瑾即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
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
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
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
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
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3年7月22日經董事
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許
裁定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
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對人113年7月22日之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單、
董事會議程、會議紀錄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年10月1
7日科會綜字第1130065871號函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係就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組成人數之
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所為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此部分變
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內容欄第20條部分,僅屬
捐助章程載明修正沿革及日期,尚非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依上開說明,無庸另向本院聲請裁
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TPDV-113-法-172-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