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陳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杜玉貞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後,雖業經原告補繳,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依原告民國114年1月24日民事追加原被告暨訴之聲明狀所載
追加後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2,33
3元(計算式:4,622元+31,689元+30,044元+205,978元=272,3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繳1,000元,應再補
繳2,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 蔡儀樺
PCEV-113-板補-122-2025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