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嚴庚辰律師即被繼承人邱文學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邱文學之遺產管理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
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邱文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63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文學之遺產管理人後,向本院聲請閱
覽相關卷宗,並向相關機關調取資料、申報遺產稅,且辦理
存款帳戶結清,遺產土地部分已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尚
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需管理,故懇請鈞院准予裁定本件遺產
管理人之費用,以利聲請人向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等語,並
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民事執行處函,及與遺產相關之文件資
料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邱文學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63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
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
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
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
人財產稅務等相關事務外,現尚進行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
,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
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預
先代墊之相關費用、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
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
幣50,000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並由
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CYDV-114-司繼-15-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