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劉子䁑
原 告 劉子嫣
被 告 賴力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力聖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
日,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劉
子䁑、劉子嫣業於113年7月19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訴字第
1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復核原
告劉子䁑、劉子嫣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TTDM-113-交重附民-8-20241011-1